南谯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5-04 15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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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

    一、电话通知社会组织单位,告知其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及行政处罚。

    二、联系未果的,登记管理机关向违规社会组织单位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(附件1),在公告之日起60内到我局领取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

    三、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相关疑问的,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、申请听证;逾期不陈述申辩、申请听证的,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。

    四、对行政处罚无异议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组织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(附件2)。

    五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:()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,依照法定程序处理;()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,移交有关部门;()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,解除登记保存,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、复制、拍照、录像等措施。

    六、对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予以社会公示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附件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

    南民罚告〔〕号

    滁州市南谯区xxxxx

    经调查,你会在xx年度和xx年度检查中,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,年检结论均为不合格,情节恶劣,严重违反了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,本机关拟对你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。同时,依据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本机关拟将你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。

    因与xxx联系未果,现依法向xxx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,限xxx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

    如你单位对以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,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、申请听证;逾期不陈述申辩、申请听证的,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。

    特此告知。

    本机关地址:

    邮政编码:

    联系人:

    电话:

     

    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

     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附件2

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

    南民罚决〔〕号

    当事人:

      所:

      型:

   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

     

    经调查,你单位

     

     

  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:

     

     

    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

     

     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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